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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职工公积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建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在转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贷款债务;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三)近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或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一年内申请。

      (四)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房改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二手房(包括拍卖房)}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不含正常调动)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在贷款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第八条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商贷借款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撤销房屋抵押权,并在结清商贷一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

      (二)房屋共有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购买拥有部分住房产权份额的;

      (四)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方式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借款人及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还在惩戒期限内的。

      第十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或二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

      (二)单笔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

      (三)近两年内,贷款和贷记卡累计逾期达6期(含)以上;

      (四)近五年内,贷款和贷记卡连续逾期7期(含)以上、累计逾期12期以上;

      (五)单笔贷记卡近五年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六)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可合并计算)的4倍加上借款人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的0.8倍计算,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申请的最高额度为32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申请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不得高于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20%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40%计算的贷款额度;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4.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及共有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和确定,缴存基数高于同行业工资收入的,以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并附一年明确标注工资、奖金、绩效等稳定收入的银行流水确定;配偶或共有人为自愿缴存人员,须缴存满一年才计入缴存基数;配偶或共有人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工作单位的,需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并附近一年明确标注工资、奖金、绩效等稳定收入的银行流水。

      其他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贷款担保等,均列入家庭债务,平均每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额度计入家庭月还贷额度。

      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及共有人收入之和的60%,扣除还款额后,剩余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市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购(建)房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交材料;

      (二)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贷款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三)准予贷款的,与职工预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同时受理抵押登记,预签《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四)贷款审批后,受托银行负责或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按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购买开发单位的新建住房,贷款资金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市公积金中心划转到开发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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