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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落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过调查仍无法确认当事人亲子血缘关系成立的,建议其到国家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对生身父母其中一方不知去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实后可以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落户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需父母双方到辖区派出所填写《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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