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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购房合同原件1份(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②购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与建房单位的协议。)

      4.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取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购买房改房提供《出售共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房改部门批文及花名册。)

      5.付款凭证原件1份(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②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补缴房款发票或收据;③购买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④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发票。)

      6.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

      1份(异地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建造、翻建)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原件1份(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4.大修工程合同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购建房贷款)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提取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

      3.借款合同原件1份(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4.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商业贷款和区外异地贷款还贷提取时提供)

      5.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1份(偿还异地购建房贷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需提供)

      3.无房证明原件1份(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须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1份(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1份

      七、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1份(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3.缴费通知书(医疗结算发票)原件1份

      4.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离休(退休)证明原件1份(提前退休的,须提供)

      九、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境定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1份

      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1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

      备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十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1份

      2.继承关系证明原件1份(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时须提供)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广西兼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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